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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中国教育基金会章程

1——序言

  1. 名称
    法人社团名称是「澳大利亚中国教育基金会」。
    注: 根据本法第23节规定,基金会的所有业务文件上均必须体现基金会名称及注册号。

 

  1. 目的
    基金会成立的目的是——
  2. 以一对一定向捐助的形式,帮助中国贫困地区的学生完成基础教育;
  3. 改善教育设施和资源,以提高学生们和老师们的精神生活;
  4. 同时积极参与澳洲本地的有关慈善活动,以达到彰显华人作为团体的热心公义形象。

 

  1. 财政年度
    基金会的财政年度为12个月,截止至6月30日。

 

  1. 名词解释
    在本规则中——
    绝对多数,在委员会中,是指委员中担任现职并有权投票表决的多数会员(不同于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多数委员);
    协会会员,是指根据第 14(1) 条规定的会员;

主席 在会员大会或委员会会议中,是指根据第46条规定主持会议的人员;
章程 是指《澳大利亚中国教育基金会组织结构及章程》;
委员会 是指负责管理基金会业务的委员会;
委员会会议 是指委员会根据本规则规定所召集举行的会议;
委员会委员 是指依据第5篇第3章而当选或被任命的会员;
执行委员会 是基金会执行决策机构;
纪律处分上诉会 是指基金会会员依据第23(3)条召集的会议;
处分会 是指委员会根据第22条规定召集的会议;
纪律分委会 是指依据第20条规定任命的下属委员会;
财政年度 是指第3条所述之12个月期限;
会员大会 是指依据第4篇规定而召集的基金会全体会员大会,包括年度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与纪律处分上诉会;
会员 是指基金会会员;
会员投票权 是指依据第13(2)条规定,享有在会员大会投票的权利;
特别决议 是指要求不少于四分之三的会员通过本人或代理人在会员大会上投票对决议作出表决的决议;
本法 是指『2012年社团成立改革法』,包括依据本法所制订的任何法规;
登记官 是指法人社团登记官。

 

  1. 版本说明
    本文系澳大利亚中国教育基金会章程的中文版,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澳大利亚中国教育基金会。

 

第2篇——基金会权力

  1. 基金会权力
    (1) 依据本法规定,基金会有权实施任何附带或有利于实现其目的的行为。
    (2) 在不限制上述(1)款的情况下,基金会可——

    1. 收购、持有和处置不动产或个人财产;
    2. 在金融机构开立和运营账户;
    3. 将信托资金进行合法证券投资;
    4. 以合适的条件和方式来筹集资金和借款;
    5. 确保筹款或借款的偿还,债务或负债的支付;
    6. 委托代理人代表基金会进行业务交易;
    7. 签署其他基金会认为有必要或有需要的合同。

(3) 基金会行使权力及使用自身收入和资产(包括任何盈余),只能服务于自身目的。

  1. 非营利性组织
    • 基金会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会员分配任何盈余、收入或资产。
    • 上述(1)款不限制基金会在以下情况下向会员付款——
      (a) 补偿会员合理产生的开支;或
      (b) 支付会员提供之产品或服务的费用——
      前提是此种情况应出于善意,且条款不得比会员之外的人员更为有利。

3——会员、处分程序与申诉

1——会员

  1. 最低会员人数
    基金会必须至少拥有5名会员。

 

  1. 哪些人有资格成为基金会会员?
    任何拥护基金会目的的个人,均有资格成为基金会会员。

 

  1. 申请成为会员
    • 要申请成为基金会会员,申请人必须向委员提交书面申请,表明其——
      • 希望成为基金会会员;且
      • 拥护基金会目的;且
      • 同意遵守这些规则;且
      • 按时缴纳会员费。

 

  1. 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签字

 

  1. 申请时无需缴纳申请费

 

  1. 年度会员费与加入费
    (1) 基金会必须在每届会员大会上确定——
    (a) 下一财政年度的年度会员费金额;以及
    (b) 缴纳年度会员费的日期。
    (2) 2015-16年度会费为40澳元。每年2月底为最后截止日期。
    (3) 终身会员会费为500澳元(一次性缴纳)。
    (4) 每个自然年度缴纳一次会费,中途加入依然按照全年会费计算。
    (5) 执行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会费。
    (6) 年度会员费的缴纳本着自愿的原则.

(7) 为基金会捐款的会员及基金会的义工会员可免除当年的会员费。

 

  1. 会员的一般权利
    (1) 享有投票权的基金会会员,有权——
    (a) 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接收会员大会与特别决议案的通知;以及
    (b) 在会员大会上提交事项供大会讨论;以及
    (c) 出席会员大会并发表个人观点;以及
    (d) 在会员大会上投票;以及
    (e) 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成为执行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以及
    (f) 承担负责基金会的任务,参与基金会活动。
    (2) 下列会员有权投票——
    (a) 会员是协会会员以外的会员;以及
    (b) 自成为基金会会员起已超过10个工作日;以及
    (c) 该会员的会员权利没有因为任何原因而被中止。

 

  1. 权利不可转让
    会员权利不可转让,且在会员资格终止时停止。

 

  1. 终止会员资格
    (1) 个人辞职、被开除或死亡时,会员资格宣告终止。
    (2) 若个人不再是基金会会员,则秘书必须尽快在会员名册里输入个人不再成为基金会会员的日期。

 

  1. 辞去会员资格
    (1) 会员可书面通知基金会,辞去会员资格。
    (2) 下列情况下视为会员已辞去会员资格——
    (a) 会员拖欠年度会员费超过12个月;或
    (b) 会员有违反基金会章程会章程或其他规定的,有损基金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2——纪律处分

 

  1. 采取纪律处分的依据
    依据本章规定,若基金会认定某个会员出现如下情况,则可对其采取纪律处分——
    (a) 未能遵守本规则;或
    (b) 拒绝拥护基金会目的;或
    (c) 涉及不利于基金会的行为。

 

  1. 纪律分委会
    (1) 若委员会认定有足够的依据对某个会员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则委员会必须指定一个纪律分委会来审理此事,并判定对此会员采取何种处分措施(若有)。
    (2) 纪律分委会的委员会——
    (a) 可以是委员、基金会会员或其他任何人;但
    (b) 不得对当事会员存有偏见或偏袒。

 

  1. 通知会员
    (1) 对某个会员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前,秘书必须书面通知会员——
    (a) 声明基金会准备对该会员采取纪律处分措施;以及
    (b) 表明拟定纪律处分措施的依据;以及
    (c) 载明纪律分委会准备召开会议来研究纪律处分措施的日期、地点和时间(纪律处分会);以及
    (d) 告知会员可做以下一件或两件事——
    (i) 出席纪律处分会,并在会上向纪律分委会做出说明;
    (ii) 在纪律处分会召开前随时向纪律分委会递交书面声明;以及
    (e) 载明会员依据第22条享有的上诉权。
    (2) 该通知的送达时间,必须在纪律处分会召开前不早于28日且不迟于14日。

 

  1. 分委会的决定
    (1) 纪律分委会必须在纪律处分会上——
    (a) 为会员提供申辩机会;以及
    (b) 考虑会员提交的书面声明。
    (2) 在遵守上述(1)款的情况下,纪律分委会可——
    (a) 不对该会员采取进一步措施;或
    (b) 在遵守(3)款的前提下——
    (i) 对会员提出批评;或
    (ii) 在指定期限内中止该会员的会员权利;或
    (iii) 将该会员开除出基金会。
    (3) 纪律分委会不可对会员做出罚款。
    (4) 纪律分委会依据本条做出中止会员权利或开除会员的决定,在投票通过后立即生效。

 

  1. 上诉权
    (1) 依据第21条被中止会员权利或被开除出基金会的个人,可告知自己想要对中止或开除决定提起上诉。
    (2) 该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必须送达——
    (a) 在举行中止会员权利或开除的投票后立即送达纪律分委会;或
    (b) 在投票后48小时内送达秘书。
    (3) 若个人依据上诉(2)款送达通知,则委员会必须尽快召集纪律处分上诉会,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接到通知后21日内。
    (4) 召集纪律处分上诉会的通知,必须尽快送达享有投票权的每个基金会会员,且必须——
    (a) 载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
    (b) 注明——
    (i) 被采取纪律处分措施之个人的姓名;以及
    (ii) 采取此处分措施的依据;以及
    (iii) 出席纪律处分上诉会的会员必须投票表决是否赞成或撤销中止会员权利或开除会员的决定。

 

  1. 召开纪律处分上诉会
    (1) 在纪律处分上诉会上——
    (a) 除上诉事宜外,不讨论其他事项;以及
    (b) 委员会必须说明中止会员权利或开除会员的依据及采取此处分措施的原因;以及
    (c) 必须为会员资格被中止或被开除的个人提供申辩机会。
    (2) 在遵守上述(1)款的前提下,出席纪律处分上诉会并有权投票的会员,必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赞成或撤销中止会员权利或开除会员的决定。
    (3) 会员不可通过代理人投票。
    (4) 若出席会议的会员中,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会员投票支持该决定,则该决定获得赞成通过。

 

3——申诉程序

 

  1. 申请
    (1) 本章规定的申诉程序,适用于本规则规定的如下之间产生的争议——
    (a) 会员与其他会员;
    (b) 会员与委员会;
    (c) 会员与基金会。
    (2) 在纪律处分程序完成前,会员不得对纪律处分程序的涉及事项提起申诉程序。

 

  1. 当事各方必须努力解决争议
    争议各方必须在各方获悉争议事项起14日内努力自行解决争议。

 

  1. 指定调解员
    (1) 若争议各方无法在第25条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解决争议,则各方必须在10日内——
    (a) 向委员会告知争议事项;且
    (b) 同意或要求指定调解员;且
    (c) 努力通过调解友好解决争议。
    (2) 调解员必须是——
    (a) 各方同意选择的人员;或
    (b) 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
    (i) 若争议是会员与其他会员的争议——则由委员会指定调解员;或
    (ii) 若争议是会员与委员会或基金会的争议——则由维多利亚州争议解决中心指定或聘用调解员。
    (3) 委员会指定的调解员,可以是基金会的会员或前会员,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是以下人员——
    (a) 在此争议中拥有个人利益;或
    (b) 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或偏袒。

 

  1. 调解程序
    (1) 争议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中,必须——
    (a) 为各方提供申辩机会;以及
    (b) 允许所有当事方适当考虑任何一方提交的书面说明;以及
    (c) 确保在调解过程中对各方实行自然公正原则。
    (2) 调解员不得对争议做出判决。

 

  1. 未能调解解决争议
    若调解程序无法解决争议,则各方可依据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解决争议。

 

4——基金会会员大会

 

  1. 年度会员大会
    (1) 委员会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召集召开基金会年度会员大会。
    (2) 尽管上述(1)款做了规定,但基金会可在基金会成立后18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召开第一次年度会员大会。
    (3) 委员会应确定年度会员大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4) 年度会员大会的正常议程如下——
    (a) 确认上届年度会员大会及此后召开之任何特别会员大会的会议纪要;
    (b) 接收并审议——
    (i) 委员会关于上一财政年度内基金会活动的年度报告;以及
    (ii) 委员会依据本法第6篇提交之基金会上一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
    (c) 选举委员;
    (d) 确定或更改年度会员费和加入费的金额。
    (5) 基金会章程可以在会员年会上以投票方式予以修正。
    (6) 年度会员大会也可开展已依据本规则规定下达通知的其他活动。

 

  1. 会员大会法定人数
    (1) 除非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达到法定人数,否则不审议任何事项。
    (2) 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是指与会(亲自、通过代理人或依据第53条获准)会员必须达到10%享有投票权的会员

 

  1. 在会员大会上投票
    (1) 对于会员大会上提出的问题——
    (a) 在遵守(3)款的前提下,每位享有投票权的会员拥有一票;以及
    (b) 会员可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票;以及
    (c) 除特别决议外,涉及问题必须以多数票表决。
    (2) 若涉及问题的票数分配相同,则会议主席拥有第二张票或决定票。
    (3) 若涉及问题为是否确认上次会议的会议纪要,则只有出席该会议的会员可以投票。
    (4)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依据第23条召开之纪律处分上诉会的投票。

 

  1. 特别决议
    若不少于四分之三的会员(通过本人或代理人)在会员大会上投票支持特别决议,则特别决议予以通过。

 

5——委员会

 

1——执行委员会权力

 

  1. 职责与权力
    (1) 基金会业务必须由委员会管理或依据委员会指引而管理。
    (2) 除本规则或本法规定应由基金会会员大会行使的权力外,委员会可行使基金会的全部权利。
    (3) 委员会可——
    (a) 任命和开除工作人员;
    (b) 设立由会员组成、并承担委员会认为适宜之受委托事项的分委会。

 

  1. 委托
    (1) 除以下情况外,委员会可将其权力和职能委托给委员、分委会或工作人员——
    (a) 本委托权;或
    (b) 本法或其他法律授予委员会的职责。
    (2) 委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以委员会认为适宜的条件与限制规定为准。
    (3) 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

 

2——委员会人员构成与委员职责

 

  1. 委员会人员构成
    (1) 执行委员会由以下人员构成——
    (a) 一名会长;以及
    (b) 一名执行副会长兼秘书;以及
    (c)一名司库;以及;
    (d) 二名副会长;以及

    (e) 普通委员(按照第44条规定选举产生)。
    (f) 执行委员会有权利根据需要增减成员。增减程序:执行委员会召开会议,多数票通过。
    (2) 执行委员会成员都是不受薪的义务工作人员。每一位成员必须承担负责基金会的一项或多项任务。
    (3) 执行委员会下设六个职能部门,分别是财务、行政、会员部、宣传、外联、中国事务。各小组分工明确、互相协作。

 

  1. 一般职责
    (1) 当选或被任命任职委员会后,各委员必须尽快熟悉本规则与本法。
    (2) 委员会集体负责确保基金会遵守本法规定,并确保委员会个体委员会遵守本规则。
    (3) 委员必须本着合理注意和审慎的态度来行使自身权力、履行自身职责。
    (4) 委员在行使自身权力和履行自身职责时,必须——
    (a) 诚实善意,出于基金会的最佳利益;以及
    (b) 出于适当的目的。
    (5) 委员与前委员不得不当利用——
    (a) 自身职务之便;或
    (b) 担任职务而获得的信息——
    以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利或导致基金会受到损害。
    (6) 除本规则授予的职责外,委员还必须履行会员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1. 会长与副会长以及荣誉会长
    (1) 在遵守(2)款规定的前提下,会长或会长缺席时的副会长为会员大会及委员会会议的主席。
    (2) 若会长和副会长双双缺席,或无法主持会议,则会议主席必须是——
    (a) 若为会员大会——其他与会会员选举产生的会员;或
    (b) 若为委员会会议——其他与会委员选举产生的委员。

(3) 在担任两届会长和副会长后,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将有资格被考虑为基金会名誉主席,以表彰他们为慈善事业所做的贡献。 名誉主席不是执行委员会的成员。

  1. 秘书
    (1) 秘书必须履行本法规定的法人基金会秘书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职能。
    (2) 秘书必须——
    (a) 妥善保管会员名册;以及
    (b) 保管基金会公章,保管基金会所有账簿和文件;以及
    (c) 依据本法与本规则的规定,允许会员查阅会员名册、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及其他账簿和文件;以及
    (d) 履行本规则授予秘书的其他职责或职能。
    (3) 秘书必须在获得任命后14日内向登记官通知此任命。

 

  1. 司库
    (1) 司库必须——
    (a) 收取支付给基金会或基金会收取的所有金钱,并以基金会的名义为这些款项开具收据;以及
    (b) 确保所有已收取的款项在收取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进入基金会账户;以及
    (c) 从基金会资金中支付委员会或基金会会员大会授权的款项;以及
    (d) 确保支票至少由2名委员签字。
    (2) 司库必须——
    (a) 确保依据本法规定保管基金会的财务记录;以及
    (b) 协调编制基金会财务报表,并在递交给基金会年度会员大会前交由委员会认证。
    (3) 司库必须确保至少还有另外一名委员可以查阅基金会的账目和财务记录。

 

3——委员的选举与任期

 

  1. 哪些人有资格成为委员
    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员有资格当选或被任命为委员——
    (a) 年满18周岁或以上;以及
    (b) 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投票。

 

  1. 宣布空缺的职位
    (1) 本条规定适用于——
    (a) 基金会成立后的首届年度会员大会;或
    (b) 收到基金会年度报告与财务报表后的往后年度会员大会。
    (2) 会议主席必须宣布委员会的所有空缺职位,并根据第42条至第45条的规定,举行这些空缺职位的选举活动。

 

  1. 提名
    (1) 在每个职位的选举活动前,会议主席必须征集填补该职位的提名人选。
    (2) 符合条件的基金会会员可——
    (a) 提名自己;或
    (b) 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由其他会员提名自己;
    (3) 被提名担任该职位但未能当选的会员,可被提名担任其他尚未举行选举活动的职位。

 

  1. 执行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1) 执行委员会成员在会员大会经基金会会员选举产生。基金会会员每三年选举一次,产生基金会的执行委员会。
    (2) 以下成员须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a) 会长;
    (b) 副会长;
    (c) 秘书;
    (d) 司库。

 

  1. 普通委员的选举
    (1) 每三年的会员大会必须以决议方式,决定下一期任职于委员会的普通委员人数。
    (2) 这些职位可统一举行单次选举活动。
    (3) 若普通委员职位的被提名会员人数低于或等于当选人数,则会议主席必须宣布这些会员均已当选担任委员职位。
    (4) 若获得提名的会员人数超过当选人数,则必须根据第45条举行投票表决。

 

  1. 投票
    (1) 若某个职位的选举需要举行投票,则会议主席必须指定一名会员担任本次投票的选举监察人。
    (2) 该职位的获提名会员不得担任选举监察人。
    (3) 举行投票前,每位候选人可简短发言来支持自己当选。
    (4) 选举必须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
    (5) 选举监察人必须将一张空白纸发放给——
    (a) 每位与会会员本人手中;以及
    (b) 会员指定的每位代理人。
    (6) 若投票选举的是单个职位,则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写出其希望投票选举的候选人姓名。
    (7) 若投票选举的职位超过一个——
    (a) 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写出其希望投票选举的各候选人姓名;
    (b) 投票人所填写的候选人,不得超过所要选举的人数。
    (8) 不符合(7)(b)款规定的选票不计算在内。
    (9) 写有某位候选人姓名的每张选票,计为该候选人得到一票。
    (10) 选举监察人必须宣布获得当选候选人,若选举职位超过一个,则宣布最多选票的候选人。
    (11) 若由2名或多名候选人获得相同票数,导致选举监察人无法依据(10)款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则选举监察人必须——
    (a) 依据(4)款至(10)款规定另外举行该职位的选举活动,并决定这些候选人中哪位当选;或
    (b) 在征得这些候选人同意的情况下,抽签决定当选的候选人。

 

  1. 任期
    (1) 依据(3)款和第47条规定,一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直到委员会的职位在下一次三年一度的会员大会上被宣布空缺。
    (2) 委员可再次当选。
    (3) 基金会会员大会可——
    (a) 以特别决议方式撤销某位委员的职务;以及
    (b) 依据本章规定,选举符合条件的基金会会员填补空缺职位。
    (4) 款所述之特别决议案所针对的委员,可向基金会秘书或会长书面陈情(不超过合理篇幅),并可要求将陈情书提供给基金会会员。
    (5) 秘书或会长可将陈情书副本发放给每位基金会会员,若没有发放,则会员可要求在审议特别决议案的会议上宣读陈情书。

 

  1. 职位空缺
    (1) 委员可书面通知委员会,辞去委员会职务。
    (2) 辞职生效日期为下一次执行委员会开会的日期,同时选举新的替补成员。

 

  1. 填补临时空缺
    (1) 委员会可任命基金会符合条件的会员填补以下的委员会职位——
    (a) 依据第47条出现空缺;或
    (b) 在上一次年度会员大会上未通过选举填补。
    (2) 若秘书职位出现空缺,委员会必须在出现空缺后14日内任命某个会员担任此职,
    (3) 第46条适用于委员会依据(1)或(2)款任命的委员。
    (4) 委员职位出现空缺时,委员会仍可继续履行职责。

 

4——委员会会议

 

  1. 委员会会议
    (1) 执行委员必须在委员会决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例行会议。
    (2) 第一次执行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必须由在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基金会年度大会之后尽快确定。
    (3) 会长或委员会任意4名委员可召集委员会特别会议。

(4) 如果执行委员会成员在没有向会长提供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一年内缺席最多三次执委会会议,则视为该委员已实际辞去执行委员会的职务。

 

  1. 会议通知
    (1) 每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必须在会议日期前至少提前7日下达至每位委员。
    (2) 可同时下达一次以上委员会会议的通知。
    (3) 通知必须载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4) 召集委员会特别会议时,通知必须包含所要审议之事项的一般性质。
    (5) 会议上所要讨论的事项,只能是召集会议的针对事项。

 

  1. 紧急会议
    (1) 紧急情况下,无需依据第50条下达通知即可召开会议,前提是应以尽可能快的方式,尽量向每位委员下达会议通知。
    (2) 会上达成的任何决议,必须由委员会绝对多数委员通过。
    (3) 紧急会议上所要讨论的事项,只能是召集会议的针对事项。

 

  1. 议程与顺序
    (1) 委员会必须不时确定委员会会议所要遵循的程序。
    (2) 审议事项的顺序,可由与会委员讨论确定。

 

  1. 使用技术
    (1) 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可通过使用能够让该委员及其他与会委员清晰同步相互交流沟通的科技手段来出席会议。
    (2) 在涉及本篇规定事项中,允许依据(1)款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将被视为已参加了会议,且若委员在会上投票,则也视为其已亲自投票。

 

  1. 法定人数
    (1) 除非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否则不审议任何事项。
    (2) 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是指与会(亲自或依据第53条获准)委员必须达到10%的现任委员。
    (3) 若委员会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后30分钟内与会委员没有达到法定人数——
    (a) 若为特别会议——则会议取消;
    (b) 其他情况——会议必须延期至延期后14日内的任何日期,并应依据第50条规定下达延期会议的时间、日期和地点。

 

  1. 投票表决
    (1) 对于委员会会议出现的问题,每位与会委员均拥有一票。
    (2) 若多数与会委员投票赞成某项动议,则视为该动议获得通过。
    (3) (2)款不适用于本规则规定的需要由委员会绝对多数委员通过的动议或问题。
    (4) 若涉及问题的票数分配相同,则会议主席拥有第二张票或决定票。
    (5) 不允许通过代理人投票。

 

  1. 利益冲突
    (1) 在委员会会议所要审议的事项上存在实质个人利益的委员,必须向委员会披露此种利益的性质与范围。
    (2) 该委员——
    (a) 会议审议该事项期间不得出席会议;以及
    (b) 不得参与该事项的投票。

 

  1. 会议纪要
    (1) 委员会必须确保每次委员会会议均记录和保管会议纪要。
    (2) 会议纪要必须记录如下各项——
    (a) 与会委员姓名;
    (b) 会议审议事项;
    (c) 投票表决的决议及投票结果;
    (d) 依据第56条披露的任何实质个人利益。

 

  1. 请假
    (1) 委员会可批准某个委员请假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期限不超过3个月。
    (2) 除非委员会认定,委员无法事先请假,否则不得批准事后补请假。

 

6——财务事项

 

  1. 资金来源
    (1) 基金会资金可取自加入费、年度会员费、定向捐助、筹资活动、拨款、利息及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来源。

(2) 基金会捐款主要源于但不局限于澳大利亚境内。

 

  1. 资金管理
    (1) 基金会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募集和管理资金。
    (2) 在遵守基金会会员大会制订之限制规定的前提下,委员会可批准以基金会名义的支出。所有资金必须实现专款专用。每季度在网站公布财政收支情况。每年年末在网站上公布经审计后的资金使用报告。
    (3) 基金会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基金会所有开支均从该账户支出,且基金会的所有收入均存入该账户。
    (4) 委员会可授权司库在指定限额内以基金会名义支出资金(包括电子转账),且资金开支的每个项目无需取得委员会批准。
    (5) 所有支票、汇票、本票及其他可流通票据必须经由2名委员签字。
    (6) 在取得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司库可保留一笔备用现金,前提是缴入或从该备用现金支出的所有款项均必须在交易时准确记录。

 

  1. 解散、撤销与注销
    (1) 基金会可通过特别决议方式,自愿解散。
    (2) 基金会解散时

根据澳大利亚1997年税务法第30章被归类为捐赠可免税的机构,基金会必须经由特别决议将剩余资产交给与基金会拥有类似目的、不为个人会员谋求利润或利益的团体,并被税务局局长根据第4.1.1项第30-45条归类为公共慈善的团体。剩余资产为:

  • 向基金会基金会赠予的善款或财产;
    (b) 根据税务法第7或第8项第30-15条被归类为免税的赠予;以及

(c) 收到的其他相关钱款。

此机构必须在税务法第30项中归类为赠可免税的机构。

(3)基金会撤销时

如果税务局局长取消基金会根据澳大利亚1997年税务法第30章捐赠免税机构的资格,那么基金会的剩余资产为:
(a) 向基金会基金会赠予的善款或财产;
(b) 根据税务法第7或第8项第30-15条被归类为免税的赠予;以及

(c) 收到的其他相关钱款。

基金会必须将剩余资产交给与基金会拥有类似目的、不为个人会员谋求利润或利益的团体,并被税务局局长根据第4.1.1项第30-45条归类为公共慈善的团体。
(4) 在基金会解散或撤销时,基金会的剩余资产不得分配给基金会的任何成员或前任成员。

(5) 根据该法案及第133条作出的任何法院命令,基金会必须将剩余资产交给与基金会拥有类似目的、不为个人会员谋求利润或利益的团体。
(6) 必须通过特别决议方式,决定接受剩余资产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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